(2014)雨民初字第02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陈竹红、何苏琴等与湖南世达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竹红,何苏琴,何方洲,湖南世达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初字第02947号原告陈竹红。委托代理人曹练波,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苏琴。委托代理人曹练波,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方洲。委托代理人曹练波,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世达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东路349号。法定代表人萧绍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竹红、何苏琴、何方洲诉被告湖南世达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竹红、何苏琴、何方洲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竹红、何苏琴、何方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竹红、何苏琴、何方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06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0900元,由原告陈竹红、何苏琴、何方洲承担。审 判 长 袁文报人民陪审员 胡 南人民陪审员 毛宗复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龙玉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