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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流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吴义辉申请执行明次得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义辉,明次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自流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吴义辉,男,汉族,1966年4月3日出生,住自贡市荣县。被执行人明次得,男,汉族,1977年9月12日出生,住自贡市沿滩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自流民初字第33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明次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明次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明次得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关廿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林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