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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伍影红与佛山市顺德区高冠威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影红,佛山市顺德区高冠威服饰有限公司,欧阳家新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664号原告:伍影红,女,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吴空军、陈安,分别系广东松楠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高冠威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欧阳家新。被告:欧阳家新,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伍影红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高冠威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冠威公司)、欧阳家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敏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诉讼中,本院依原告伍影红的申请追加欧阳家新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影红的委托代理人吴空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冠威公司、欧阳家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伍影红诉称:原告与高冠威公司分别于2014年5月31日、7月17日签订洗水加工单价合同两份,约定由高冠威公司委托原告对其公司的牛仔服装进行洗涤加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按约定对被告的牛仔服装洗涤加工好并交还高冠威公司,但高冠威公司却没有依约付清加工款,并以各种借口拖延付款,至今拖欠原告2014年6月至8月的加工费357908元。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高冠威公司:1.向原告支付加工费35790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立案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清付之日止);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欧阳家新作为高冠威公司的担保人为由,申请追加欧阳家新为被告,并增加诉讼请求:欧阳家新对高冠威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伍影红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如下:1.中山市沙溪镇濠景洗水厂(以下间称濠景洗水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2.高冠威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欧阳家新身份证复印件;3.洗水加工单价合同2份、补充合同;4.濠景洗水厂2014年6、7、8月份对数表;5.协议书。被告高冠威公司、欧阳家新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未提交证据,亦未到庭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濠景洗水厂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伍影红。濠景洗水厂与高冠威公司从2013年起有业务往来,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由濠景洗水厂为高冠威公司进行牛仔服装洗涤加工。2014年11月10日,经对账,高冠威公司在“濠景洗水厂2014年6、7、8月份对数表”上盖章确认共欠濠景洗水厂加工款357908元。2014年11月11日,伍影红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前述实体权利。2014年11月15日,濠景洗水厂为甲方、高冠威公司为乙方、欧阳家新为丙方,三方签订协议书,就2014年6月至8月服装洗涤加工款达成协议:1.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未付服装洗涤款合计357908元;2.乙方于2014年11月30日前付2014年6月加工款11608元;3.丙方自愿作为乙方担保人,如乙方未按约定付款给甲方,丙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后,高冠威公司、欧阳家新均没有依约付款。诉讼过程中,伍影红依法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2014)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664-1号民事裁定,冻结、查封高冠威公司名下相当于价值360000元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为加工合同纠纷。伍影红为高冠威公司的服装进行洗水加工,高冠威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加工款,伍影红主张高冠威公司尚欠其加工款357908元的事实有高冠威公司盖章确认的对数表、协议书予以证实,高冠威公司无到庭应诉亦无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采信伍影红的陈述及证据。关于伍影红主张从立案之日即2014年11月11日起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应称为利息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高冠威公司确认欠款事实后未有支付欠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双方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故其主张的利息损失起算时间应从立案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欧阳家新作为担保人,在协议书上签字捺印,承诺为高冠威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高冠威公司没有依约付款的情况,欧阳家新应承担保证责任。伍影红主张欧阳家新对涉案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伍影红诉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高冠威公司、欧阳家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相应的诉讼风险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高冠威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伍影红支付加工款357908元及利息损失(以35790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其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11月1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欧阳家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668元,减半收取3334元,诉讼保全费2320元,合共5654元(原告伍影红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高冠威服饰有限公司、欧阳家新负担(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高冠威服饰有限公司、欧阳家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伍影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敏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