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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无执字第4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业梅与秦宗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业梅,秦宗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无执字第421-2号申请执行人:张业梅,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秦宗凤,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业梅与被执行人秦宗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秦宗凤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秦宗凤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吴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盛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