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二初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合肥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秀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秀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二初字第00162号原告:合肥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毛学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四玲,安徽许继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秀峰,女,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秀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合肥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合���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合肥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骆永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丁晓延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