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王聪诉范亚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聪,范亚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祥民初字第304号原告王聪,女,24岁,汉族。被告范亚东,男,23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聪诉被告范亚东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聪承担。审判员 王忠贵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仝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