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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王聪诉范亚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聪,范亚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祥民初字第304号原告王聪,女,24岁,汉族。被告范亚东,男,23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聪诉被告范亚东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聪承担。审判员  王忠贵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仝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