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江民特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蔡某要求宣告魏怀英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雁江民特字第25号申请人蔡某。法定代理人叶明翠,女,1963年3月19日生,汉族,系申请人祖母。申请人蔡某要求宣告魏怀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经审理终结。申请人蔡某诉称,2008年12月15日,魏怀英与蔡武松在雁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8月23日,蔡武松因交通事故死亡。2010年2月12日,魏怀英在资阳市雁江区妇幼保健院生育申请人蔡某,同年4月底,魏怀英以找工作为由,将申请人托付给其祖母叶明翠照顾,其后两个月间魏怀英与叶明翠偶有电话联系,但从2010年7月起即杳无音信,叶明翠等多方寻找但始终无果。申请人认为,魏怀英离家外出且杳无音信,下落不明超过二年,特向法院申请宣告魏怀英失踪。经查,魏怀英,女,1985年12月7日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两碗乡新滩村土瑙社14号,身份证号码××,系申请人蔡某之母。2010年4月,魏怀英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1月6日在《四川法制报》发出寻找魏怀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魏怀英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魏怀英离家外出,下落不明满两年,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失踪的条件。申请人蔡某系未成年人,其祖母叶明翠对其承担监护责任,魏怀英系叶明翠之媳,故本院指定叶明翠为魏怀英的财产代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魏怀英为失踪人;二、指定叶明翠为失踪人魏怀英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叶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高超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