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分民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江西省山海建筑有限公司、江西卓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省山海建筑有限公司,江西卓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分民保字第00004号申请人江西省山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分宜县钤山公园旁。法定代表人:黄海,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西卓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分宜县城东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彭智斌,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江西省山海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卓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省山海建筑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卓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省山海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卓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新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蒋文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