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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滨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徐锟与陈文豪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锟,陈文豪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滨保字第00008号原告徐锟,男,生于1974年5月4日,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居民,住汉滨区。被告陈文豪,男,生于1989年12月4日,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汉滨区五里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锟与被告陈文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对被告陈文豪在陕西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工程质保金63355.38元予以保全,原告并以金额为18000元的存折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禁止陕西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陈文豪支付已到期的工程质保金63355.3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尹 明审判员 张亚杰审判员 赵 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