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01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唐金枝与李玉凤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金枝,李玉凤,杨道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151-5号申请执行人唐金枝。被执行人李玉凤(又名李茂凤)。被执行人杨道平。本院在执行唐金枝与李玉凤(又名李茂凤)、杨道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不履行(2002)枣法北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杨道平的农村商业银行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金龙审判员 陈明胜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