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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盖民九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李晓贺诉段志亮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盖民九初字第135号原告李某某,住辽宁省盖州市。被告段某某,住辽宁省盖州市。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崇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11月8日登记结婚,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好,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婚生女孩段某甲,现年7个月,从孩子满月后就与被告分居至今。已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段某甲由我抚育,被告应承担抚育费每月500.00元。婚后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纠纷。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1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1女段某甲,现年7个月。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为生活琐事发生过口角争吵,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在卷为凭,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婚后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双方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现由于原告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崇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诗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