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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民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雷兴炳诉宜宾县盛景园林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兴炳,宜宾县盛景园林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宾民初字第837号原告:雷兴炳。委托代理人:李成祥,宜宾县公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宜宾县盛景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二二四吉星花园。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雷兴炳诉被告宜宾县盛景园林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游治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雷兴炳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兴炳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兴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雷兴炳负担。审判员  游治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何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