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0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任国与杨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国,杨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449号原告:��国,男,1988年1月23日生,汉族,业务员,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杨娟,女,现住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国与被告杨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国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国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国负担。审 判 员 余世予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梁浩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