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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0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任国与杨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国,杨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449号原告:��国,男,1988年1月23日生,汉族,业务员,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杨娟,女,现住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国与被告杨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国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国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国负担。审 判 员  余世予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梁浩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