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乳执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赵某、宋某某等与乳山市佰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宋某某,于某某,乳山市佰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乳执字第175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195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商业街***号*栋*单元***室。申请执行人于某某。被执行人乳山市佰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乳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乳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少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晓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