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于继彪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继彪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212号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亚泰大街1138号。法定代表人:郭卫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文赫,该公司保全员。被告:于继彪,男,1967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于继彪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被告于继彪所购买的,由吉林省延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繁荣路北,文苑小区,第33【幢】2【单元】903号房,建筑面积:183.36平方米,丘(地)号:4-101/29-1-33,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0000000000665860号的私有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喻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尹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