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灵杰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271号罪犯王灵杰,别名王二子,河北省徐水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2005)保刑初字第10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灵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灵杰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九月八日作出(2005)冀刑一终字第429号刑事判决,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二月十九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一○年五月二十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灵杰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1月16日至2014年7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灵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5月20日至2025年9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向颖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