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剑阁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张鹏举与刘乃尧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鹏举,刘乃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剑阁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张鹏举,男,汉族,生于1976年9月21日。被执行人刘乃尧,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2日。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剑阁民初字第73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张鹏举申请执行刘乃尧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乃尧银行存款6000.00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剑阁民初字第7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颜继堃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民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