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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沧州临港瑞虹加油站与王海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临港瑞虹加油站,张海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22号原告:沧州临港瑞虹加油站,住所地:沧州临港海辰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十一队。负责人:张梅军,经理。被告:张海洋,男,回族,1982年3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原告沧州临港瑞虹加油站诉被告张海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临港瑞虹加油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白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雪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