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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行执审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东昌直属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通化县利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土地租金行政征收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通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通化县利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执审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通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裴振海,局长。被执行人通化县利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宣光利,经理。申请执行人通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被执行人通化县利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行政执行一案,我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本案在执行审查中,申请执行人通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通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群审判员 宋志刚审判员 金广术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