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奉法民执字第00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任斌与杨洪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斌,杨洪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执字第00183-1号申请执行人任斌,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洪林,男,195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奉法民初字第043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洪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洪林之妻朱素珍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只收不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果元审 判 员  李练祥代理审判员  陶 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天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