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阎执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赵二林与王红新、倪燕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二林,王红新,倪燕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阎执字第00087号申请执行人赵二林,男。被执行人王红新,男。被执行人倪燕菲,女。本院在执行赵二林申执王红新、倪燕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阎民初字第0039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红新、倪燕菲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赵二林执行案款40400元(其中借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并应承担执行费506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王红新履行22000元,就余款184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被执行人王红新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王红新履行了余款18400元,缴纳执行费506元。现执行案款已发还申请执行人赵二林,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阎民初字第003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牛登富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江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