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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周某与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86号原告周某,女,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县,现住永安市。被告章某,男,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永安市个体搬家公司员工,住永安市(桥头)19幢3梯3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因与被告章某自行协商解决纠纷而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该案争议的事项提出自行协商解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王丽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俞丽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