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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吴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195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6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之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临民初字第6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人民币10000元,负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某某已自觉缴纳案件款10000元,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已领取案件款并向本院书面确认。(2010)临民初字第635号民事调解书(2014)年度房屋折价款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临民初字第635号民事调解书(2014)年度房屋折价款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孙耀军人民陪审员  邢少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