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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江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施明泽与张从荣、王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明泽,张从荣,王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江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施明泽,男,生于1963年8月28日,汉族。被执行人张从荣,男,生于1972年3月17日,汉族。被执行人王小梅,女,生于1971年8月5日,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合江民初字第259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了施明泽申请执行张从荣、王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合江执保字第135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张从荣在赤水市文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应获工程款64万元。由于被执行人张从荣、王小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从荣在赤水市文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应获工程款64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茂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禹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