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杨植枢申请执行徐铁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植枢,许铁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杨植枢,女,赤峰华源毛纺织厂退休工人。被执行人:许铁山,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红民初字第332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许铁山所有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房屋一处予以查封。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雪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