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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阎民初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阎民初字第00159号原告马某某。被告贺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香妮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付海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