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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行非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柯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柯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行非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大冶市保康巷26号。法定代表人周琴,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柯辉,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冶卫公罚字(2014)W2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15)鄂大冶行非审字第00005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柯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柯辉在2015年2月2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2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书面结案证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的(2015)鄂大冶行非执字第00004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劲松审判员  彭扬波审判员  柯尊维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朱文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