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行非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柯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柯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行非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大冶市保康巷26号。法定代表人周琴,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柯辉,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冶卫公罚字(2014)W2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15)鄂大冶行非审字第00005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柯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柯辉在2015年2月2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2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书面结案证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的(2015)鄂大冶行非执字第00004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劲松审判员 彭扬波审判员 柯尊维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朱文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