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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一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伍友忱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田阳县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友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田阳县分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一初字第150号原告伍友忱。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田阳县分公司,住所地田阳县田州镇兴华路15号。负责人黄才珍。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友忱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田阳县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友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伍友枕负担。审判员  周英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