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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栾艳与栾秀爱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艳,栾秀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571号原告:栾艳,女,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栾秀爱,女,195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栾艳与被告栾秀爱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栾艳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栾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艳撤回对被告栾秀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栾艳承担。审 判 长  王锡朝人民陪审员  刁福君人民陪审员  吕忠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徐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