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栾艳与栾秀爱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艳,栾秀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571号原告:栾艳,女,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栾秀爱,女,195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栾艳与被告栾秀爱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栾艳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栾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艳撤回对被告栾秀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栾艳承担。审 判 长 王锡朝人民陪审员 刁福君人民陪审员 吕忠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徐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