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亚仁与彭昌职、李宝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9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昌职。委托代理人刘杨荣。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宝雄。委托代理人张建华,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亚仁,务工。委托代理人谢俊杰,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北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建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黄冈市金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新华,董事长。上诉人彭昌职、李宝雄为与被上诉人王亚仁、湖北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冈市金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2)鄂黄州法民初字第01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彭昌职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杨荣、上诉人李宝雄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建华,被上诉人王亚仁的委托代理人谢俊杰、被上诉人湖北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建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黄冈市金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和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2)鄂黄州法民初字���0110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焱奇审 判 员 付焰明代理审判员 樊劲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吴慧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