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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牡执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田某甲、赵某与田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甲,赵某,田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菏牡执字第1041号申请执行人田某甲,农民。申请执行人赵某,农民。被执行人田某乙,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某甲、赵某与被执行人田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4)菏牡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为3272.4元。被执行人田某乙下落不明,本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田某乙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田某乙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菏牡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胜审判员  王保勤审判员  王清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马亚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