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执字第13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洪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执字第1362-1号申请执行人洪某,女,汉族,1978年5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1976年10月3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洪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荣石民初字第1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刘某向洪某支付子女抚育费93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刘某自动将所欠子女抚养费935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3)荣石民初字第17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刘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