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东营市河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市河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河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驻东营市河口区。法定代表人:黄延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黎明,男,汉族,东营市河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章丘市。被执行人: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江苏省盐城市环城西路。法定代表人:赵学兵,董事长。东营市河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河商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葛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振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