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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民三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代贯辉与马东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贯辉,马东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民三初字第24号原告代贯辉,男,1977年9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洪江,平顶山市湛河区“148”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马东海,男,36岁。原告代贯辉与被告马东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代贯辉于2015年2月6日以被告已全部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代贯辉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贯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代贯辉负担。审判员  柳香月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杨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