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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执异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孟祥民与李松江、董世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松江,董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异字第4号案外人:孟祥民,男,住靖宇县。委托代理人:崔莉君,女,靖宇县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李松江,男,住所地靖宇县。被执行人:董世军,男,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本院在审查案外人孟祥民与申请执行人李松江、被执行人董世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一案中,案外人于2015年2月6日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孟祥民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王香萍审 判 员  王金奎代理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于称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