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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与余宝林、龚万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余宝林,龚宝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负责人封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辉,该支行风险管理部经理。被执行人余宝林,男,汉族,南郑县国税局职工。被执行人龚宝万,男,汉族,南郑县阳春镇干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申请执行余宝林、龚宝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3)南民初字第001260号民事判决,余宝林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9760元,本息合计59760元,龚宝万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被执行人均没有自动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余宝林一直外出下落不明。本院遂依法提取被执行人余宝林住房公积金7000元,提取被执行人龚宝万住房公积金18000元后,被执行人龚宝万主动偿还现金7000元,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龚宝万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达成和解协议:愿从2015年1月开始,每月5号前偿还欠款1500元直到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执字第000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偿还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审 判 长 :陈发瑞审 判 员 : 王 勃代理审判员 : 王 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 庞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