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程宇与王兰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宇,王兰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0398号原告程宇。委托代理人何于华,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兰平,系鄂AP89**号小车的车主和驾驶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宇诉被告王兰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程宇负担。审判员 韩贤水二0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