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菏牡执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菏牡执字第117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农民。被执行人刘某乙,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4)菏牡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总标的为37236元。本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菏牡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胜审判员 王保勤审判员 王清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马亚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