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原告向洪英与被告屈周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洪英,屈周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302号原告向洪英,女,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彭波,四川竞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屈周丽,女,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龚肃洪,男,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屈旭才,男,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洪英与被告屈周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漏列诉讼主体,原告向洪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屈周丽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洪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洪英撤回对被告屈周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8元,减半收取604元,由原告向洪英承担。审判员 唐建中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潘 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