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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原告向洪英与被告屈周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洪英,屈周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302号原告向洪英,女,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彭波,四川竞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屈周丽,女,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龚肃洪,男,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屈旭才,男,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洪英与被告屈周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漏列诉讼主体,原告向洪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屈周丽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洪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洪英撤回对被告屈周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8元,减半收取604元,由原告向洪英承担。审判员  唐建中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潘 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