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周锡国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锡国,黄锡挺,倪快娅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周锡国。被申请人黄锡挺。被申请人倪快娅。申请人周锡国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周锡国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黄锡挺系朋友关系,被申请人黄锡挺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申请人借款,双方结算后,被申请人黄锡挺出具了结算清单,该清单载明:截止至2012年3月22日,被告申请人黄锡挺尚欠申请人周锡国人民币200万元,被申请人黄锡挺承诺提供自己所有的上海市金山区龙胜东路828弄289号房屋为上述债务提供担保;因本案产生的争议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金山法院管辖。双方前往上海市金山区房地产登记处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讨,被申请人黄锡挺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申请人于2014年7月23日向金山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如下:被申请人黄锡挺、倪快娅于2014年8月15日前归还申请人人民币200万元。法院出具了【(2014)金民四(民)初字第68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了上述协议,该协议未确认申请人对上述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据此,故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黄锡挺、倪快娅名下位于上海市金山区龙胜东路828弄289号房屋的担保财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或折价等方式依法处置,申请人就所得价款在人民币20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被申请人黄锡挺、倪快娅答辩称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无异议。经审查,申请人周锡国与被申请人黄锡挺签署的结算清单、本院出具的【(2014)金民四(民)初字第684号】民事调解书以及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抵押权登记(登记证明号:金201218002351)均真实有效,被申请人黄锡挺、倪快娅应当根据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现调解书明确的还款期限届满,被申请人黄锡挺、倪快娅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对此亦无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周锡国可以申请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黄锡挺、倪快娅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金山区龙胜东路828弄289号(“金201218002351”号抵押登记载明)的房地产,以所得价款在人民币2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当事人依据本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夏艳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