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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来凤民调确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徐敏、徐芳、徐奎、向贵应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民调确字第00006号申请人徐敏,男。申请人徐芳,女。申请人徐奎,男。申请人向贵英,女。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徐敏、徐芳、徐奎、向贵英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仲审理。此案现已审理完毕。申请人徐敏、徐芳、徐奎、向贵英因分配交通事故补偿款产发生纠纷,于2015年1月28日经来凤县百福司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百福司镇政府及民政部门帮扶的叁万元人民币由徐敏继承;二、徐奎、徐芳、向贵英放弃继承权;三、上述款项打入徐敏的农村信用社新卡6224120110625210账户中;四、上述当事人无纠纷与争议。经审查,该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徐敏、徐芳、徐奎、向贵英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仲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向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