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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三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余留喜诉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留喜,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三初字第31号原告余留喜,男,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胡平生,安阳市文峰区司法局中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安漳大道(44号)与清流街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留喜诉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余留喜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余留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留喜撤回对被告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余留喜负担。审 判 员  祝 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田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