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7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山东大华日鑫铝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嘉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大华日鑫铝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嘉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7823号原告山东大华日鑫铝业有限公司,住所莱阳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于连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宏丽,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琴,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嘉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与渭水道交口西北侧赢寰大厦1-301。负责人吴春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银江,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志雄,该公司项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大华日鑫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嘉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大华日鑫铝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大华日鑫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1元,减半收取70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俊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 倩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