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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1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1777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张明国,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徐某。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张明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我与被告徐某于2007年年底经人介绍���识,后自由恋爱。××××年××月××日在曾都区婚姻登记管理处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乙,现年4周岁。因我与被告婚前接触少,彼此了解不深,婚姻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由于双方脾气性格不合,难以沟通,没能培养起夫妻感情,且被告跟公公、婆婆关系处理不好,导致我们双方之间矛盾不断加深,争吵不断。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被告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导致感情破裂是由于原告的原因。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年××月××日经曾都区婚姻登记管理处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乙,现年4周岁。因双方脾气性格不合,难以沟通,平时为家庭琐事争吵不断。原告认为双方没能培养起夫妻感情,要求离婚,为此,原告于2014年11月6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后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为牢固。婚后夫妻关系尚好,并育有一女。虽平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并未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往日的感情,为孩子的身心健康着想,正确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其夫妻关系是能和好如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要求与被告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费汇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随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账号:17×××8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华明人民陪审员  冯光学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冷友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