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碑民初字第04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冬与被告仲亮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冬,仲亮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碑民初字第04243号原告:杨国冬,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熙,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仲亮,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范亚翠,陕西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冬与被告仲亮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国冬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国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700元,原告杨国冬已预付,本院减半收取22350元由原告杨国冬负担。审判员 李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郭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