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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曲民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马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曲民初字第00082号原告马某。被告钱某。现在南通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兴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董志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