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亿招电气工程中心与上海马陆天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亿招电气工程中心,上海马陆天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376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376号原告上海亿招电气工程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投资人丁某。委托代理人任尔振,上海徐伟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马陆天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柳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亿招电气工程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沈惠明二○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石翀审判员 沈惠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石 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