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诉保字第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涟水县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长久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涟水县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诉保字第0020号申请人涟水县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涟水县保滩镇工业集中区周集点。法定代表人刘桦,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苏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涟水县阳光嘉园小区38幢201室。法定代表人汪建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涟水县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长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事,于2015年2月6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江苏长久置业有限公司拥有的涟国用(2013)第799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土地使用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涟水县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江苏长久置业有限公司拥有的涟国用(2013)第799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土地使用权予以保全。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让该土地使用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黄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