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罪犯庞勇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593号罪犯庞勇,生于1976年4月4日,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九监区服刑。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6日作出(2003)宣汉刑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赔偿经济损失27452元。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4日作出(2007)达州刑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该犯的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9日作出(2007)川刑终字第81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2年12月26日至2021年12月25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6日以(2005)达刑执字第10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又于2007年1月20日以(2007)达刑执字第1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7日以(2010)南中法刑执字第12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于2013年2月6日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4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庞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从2012年12月至2014年11月获标准考核分145分,月均6.04分。该犯未缴罚金和未执行民事赔偿。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庞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庞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2年12月26日至2015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维登审判员 黄河银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郑玥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