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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终字第5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侯某甲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静,西门子数控(南京)有限公司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终字第53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陈静,女,汉族,1979年11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向友斌(系陈静丈夫),男,土家族,1976年1月14日生。委托代理人刘红霞,江苏金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西门子数控(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门子路18号。法定代表人DrRobertGeorgNeuhauser,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亚娜、黄璠,上海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侯某甲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江宁民初字第2845、2854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陈静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静的委托代理人向友斌、刘红霞,西门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亚娜、黄璠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期间,上诉人陈静于2015年2月6日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陈静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传胜审判员  孙 军审判员  毕艳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尹 琪 来源: